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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18时许,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站镇碑亭沿中心街往新站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心街“花之恋”店铺时,将“花之恋”店铺门口的一花钵撞坏,受害人报警,后王某某搭乘他人摩托车到新站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询、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电子证据:光盘壹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村**房家中,电话: 1892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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