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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201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贵CE****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群乐医院路段处时,将行人谢某某撞伤。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94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谢某某所受伤情均分别为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责任。2020年1月17日,谢某某书面谅解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572216****

  保证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508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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