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尾号为K6043),由北京路往沙河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北京路火车站路口时,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贵CU****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05mg/100mL;涉案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理赔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知道他人报警,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显俊、王小华
检察官助理:李婧、王美巧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84850340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散件贰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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