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2016年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F8****号小型轿车至黔西县**道飞宏超市门口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凌某某驾驶的贵F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贵F8****号小型轿车又碰撞张某乙停放在道路边停车位上的手推车,手推车又碰撞张某甲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贵A0****号小型轿车,致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血样存取情况及血样存取登记表等;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凌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张某乙附带民事诉讼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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