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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8********,布依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某某,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贵A3****号小型轿由华宇建材城沿花谷路往清溪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花谷路往清溪路方向直行的代某某驾驶的贵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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