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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家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吉EG****号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南县朝阳镇新客运站南侧500米处时,与路边的广告牌相刮撞,导致车辆、广告牌损坏。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0.91mg/100ml,经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雯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南县朝阳镇;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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