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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D*****小型轿车沿集锡线行驶至本市集贤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伟

检察官助理:白杨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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