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93********,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3日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与姜某某相识,当日23时28分许,王某某与姜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交通岗北侧**串店一起吃饭、喝酒。2019年9月19日01时44分许二人吃完饭后,王某某驾驶辽K*****小型轿车载乘姜某某在去往辽阳市太子河区**的途中发生争执,姜某某到太子河区**派出所报警举报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4.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19日,交警到**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同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接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接出警值班记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号);
5.饭店监控录像光盘、行车轨迹光盘、派出所内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内容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