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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房小区。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1月25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月 14日19时,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R****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二号小区行驶至海风路电厂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72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鉴定委托书、血样送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在逃人员查询结果单,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1303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肖华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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