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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苏CK****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沿邳州市白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KM+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王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结果为177.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陈某某、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等;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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