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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酷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中州大道向南转至南三环高架桥后向西行驶至嵩山南路东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含量为8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厉某某、刘某某证言;3、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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