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祭城办事处**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杨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金路与东三环交叉口向西10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抽血检测,王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助理检察员:杨某某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38091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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