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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江苏省新沂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山东省郯城县高峰头镇江**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郯城县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材市场附近路段时因驾驶不慎摔倒,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5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4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守春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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