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29分,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新城一饭店饮酒吃饭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红色无车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九龙坡区盘玉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九龙坡区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从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一次性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车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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