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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叁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肆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巫山县官渡场镇喝了一瓶啤酒。随后,无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王某某驾驶渝FW****黑色两轮摩托车从官渡场镇向水平村方向行驶。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水平村石桥子路段时,将行人熊某某撞倒在地。巫山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

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民警出警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照片、抽血照片、血杨封存照片,车辆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占锐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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