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2019年9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杜志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致使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渝C0****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时代广场锦绣小区出发往双福街道馨福园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江津区双福街道南福一路(千禧街)康豪小区门口路段时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4mg/100ml。2019年9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路线图、路段时段说明、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提取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电话1314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七十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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