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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安**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街**号,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路**小镇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Q5****的小型轿车,沿G5001重庆绕城高速自北碚区往江津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渝遂互通路段(G5001+169KM+830M)时,与罗某某驾驶的川A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以及公路护栏板、立交桥桥墩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的同乘人员范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罗某某人民币12000元,取得罗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截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指认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现场复勘照片、谅解书等书证及书面材料;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指认车辆及现场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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