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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街**委**组,现住镇赉县**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5日13时许,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自镇赉县**镇**火锅店附近行驶至在镇赉县**镇**小区内,在其倒车过程中与行人林某某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林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材料、归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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