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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E7****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路与县前街路口处,与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县前街中心商业广场路段,后被交警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2020年11月11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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