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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农民。因阻碍交警执行公务,于2020年12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吉B****1号小型轿车,由**镇**村去往**镇**村途中,行驶至**镇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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