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121983********,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日4日18时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宝来牌小型驾车,沿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生产资料市场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53.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琰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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