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王西村于家岗子屯村路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哂彤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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