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路**号**栋**房。2018年10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倩倩家菜馆”吃饭时喝了400ML左右的红酒。当晚22时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照小型汽车沿南二环由东往西行驶至桔园立交桥东北匝道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王某某的酒精含量110ml/100ml,民警于是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号码:1323741****)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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