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南煤集团**,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晋C****8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庄路南煤集团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查扣。2019年7月18日22时25分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抽血化验和山西省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7.1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刑罚或缓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门锁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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