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队家里一个人吃饭并饮酒,于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NW****号车,从**队行驶至**路**小区前路段倒车时,碰撞前路段由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新N3****号小型轿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危险驾驶过程中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具有坦白、积极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20天,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758****。
2.侦查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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