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陇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陕C*****号小型轿车,沿陇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撞上常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陕A*****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继续行驶至**桥东侧右转时撞上东南角的民房院墙,王某仍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至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醇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恩文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