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宝鸡市陈仓区**院**号楼**单元**楼**户,农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C*****小型面包车沿陈仓区建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国路李家崖隧道西口酒驾检查卡口时强行冲卡,在行驶了距离酒驾检查卡口大概300米处时,王某某将车辆停在路边,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测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舒涵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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