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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92********,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城**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城阳区原流亭边防派出所门口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流亭边防派出所门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王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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