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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69********,汉族,初中文化,**燃气公司员工,住本市**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MV****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家中行至本市生东路与生三线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21时43分,被告人王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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