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3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整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C7****号桑塔纳小型轿车,沿铁东区深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绿色智慧城小区北门路段时,因其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为其体内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随后被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单、照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18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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