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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9********,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柴沟镇咸家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日路左转时,与沿平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45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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