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号,住鸡西市滴道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2时09分,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110型两轮摩托车从鸡西市滴道区同乐**团的家中前往滴道区矸石电厂炉灰坝。从炉灰坝返回后行驶至滴道区翰沃广场东门附近时,与公配满停放在右侧路边的黑G****9 号仓栅式重型货车相撞,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647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公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雪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