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4********,汉族,大专文化,**集团**部配送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桃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K****9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载着赵某某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附近开车往新兴区**小区行驶,当王某某驾车由东向西行至桃山区万宝加油站附近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穿越道路陈某某驾驶的黑K****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与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侦查,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交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査,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2-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4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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