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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楼**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B****0号**牌小型轿车沿嫩江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处时,与同方向实施左转弯掉头的嫩江市驾驶人汪某某驾驶的黑N****4号比**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黑N****4号车内乘车人曹某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嫩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7.40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在医院陪同伤者就医并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等;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汪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刘  洋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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