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密山市**农场**连**,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社区**区**委*8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21日被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摩托车驾驶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于2019年11月2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黑色二轮摩托车,沿**农场**街行驶至**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南侧停放的被害人钟某某驾驶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二轮摩托侧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被处理事故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5747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说明;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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