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萝北县**镇**村**,住萝北县**镇**小区**单元**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H****F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萝北县凤翔镇一纸荤蔬烧烤店到科研所小区,在科研所小区车库门前,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在萝北县镇北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其酒后驾驶,随即被送至萝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85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通知书,萝北县拘留所执行回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承诺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丽晔
2020年10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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