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农民,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河县乌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屯**门前时,与被害人毛某某同方向停放的拖拉机相撞,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mg/100ml。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超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