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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黑L****7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青冈县**小区出发去青冈县爱犬俱乐部,2019年8月7日20时59分许,行驶到青冈县黄河南路与南二道街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该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相符车辆,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4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2019年8月7日20时,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相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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