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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梅里斯区**镇的陶某某家吃饭并醉酒,后陶某某驾驶王某某的黑B****6号捷达牌轿车将其送回梅里斯区,并将该车停放在梅里斯区爱民市场公测北侧的人行道上。同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欲驾驶该车出行,在倒车的过程中将陶某某停放在一旁的黑B****7号小型轿车剐蹭。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9.5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10月16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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