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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村,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屯。2002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民祥市场附件时,遇公安机关检查,后驾车逃跑,行使一段距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10月28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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