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曲周县凤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凤城东路与建设街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超标,王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抽血,由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检察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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