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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曲检刑刑诉〔2020〕126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2018年4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周县南里岳乡起镇村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超标。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所送检材2020149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现场查获照片和车牌号照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贵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曲周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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