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鄂D****8正三轮摩托车从**沿**线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院路段时将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涂某某撞倒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5.02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正三轮摩托车、提取血样等物证(照片);2.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