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241省道滕州市东郭镇后张坡村路段时与一铲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广红
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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