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廊坊开发区桐柏村一饭店饮酒后,于当晚23时20分许在桐柏村贵飞公寓前胡同内驾驶冀R0****号小型轿车挪车倒车时与高某某驾驶的冀R6****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高某某报警。出勤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饮酒嫌疑,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2.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 玲
张 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