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8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2********,汉族,大专,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4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JV****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湫水大道鼎红国际红绿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绿化带发生刮擦,发生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三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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