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网**车司机,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本区**镇**路**街**处,与路侧不锈钢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后民警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调取路面监控录像并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测试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抽取。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饭店喝酒的情况。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3、公安机关提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及照片,证实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情况。

4、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上海**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血样提取及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员登记情况及其所驾驶车辆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7、公安机关调取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道路不锈钢护栏修理费人民币四千元。

8、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忠海

                                检察官助理:付明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500092****。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