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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临沂市河东区人,司机,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5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7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鲁******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李公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金华路交汇北约3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5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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