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山东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4日14时许,酒后驾驶鲁******号红旗牌小型汽车,沿临清市魏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莘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1mg/100ml;后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院区进行抽血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2月2日到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视频来源说明等;2.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3.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录像;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云光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冠县**镇**村**号。电话:1565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