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团结北路**街坊**号楼**单元**室,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乌达区瑞德小区返回乌达区瑞丽新村小区6号楼停车时与蒙C*****小轿车发生刮蹭,后被乌达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18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枝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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